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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政务诚信监测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立政务诚信监测体系,规范政务诚信评价活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12号)相关规定,我区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政务诚信监测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政务诚信监测评估机制,制定自治区政务诚信监测评估指标,委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严格按照监测评估指标体系进行监测分析,开展盟市年度政务诚信评估和季度监测工作。同时定期将监测分析结果通报各盟市。

《管理办法》规定:政务诚信监测评估信息主要通过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大数据监测、全国公务人员信用记录查询系统和工作调度系统等渠道获取。季度监测内容包括信用信息公开、勤政高效、守信践诺、信用应用等四个方面10项指标。年度评估指标依法行政、信用信息公开、勤政高效、守信践诺、信用应用等五个方面14项指标。

《管理办法》要求: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勤政高效、守信践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管理办法》要求:充分发挥“12345”、“12388”、“蒙企通”等行政投诉热线及网站、公众号、App等现有投诉举报平台作用,进一步拓宽政务失信问题线索的获取渠道,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监督治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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